克雷格大卫
首先,我国《合同法》不存在一般性的、实质的合意制度供其他非典型缔约方式适用,也未明确规定缔约方式自由主义。
这里,修辞的作用和吸引的意义十分清晰。现实恰恰是文学生产者需要观察法律人,而法律人似乎可不必关心文学生产者。
怎样看待和评判文学生产者的优秀涉法叙事和诉讼战场参与者的精彩现实陈述,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而笼统宣称法律应对的是逻辑、文学应对的是情感,宣称法律之专业理性是绝非文学之普遍可阅读性所能相比的,无意间可能否定了社会民众参与法律问题讨论的必要性。[22]甚至有网友反讽到,原告故意下车,以自身安全为诱饵,诱使其母被老虎杀害,是对动物园的敲诈,动物园应反诉。众所周知,在经典的故事化涉法文学中,优秀文学生产者时常恰是娴熟地塑造了诉讼战场,使人们可重温或回忆诉讼战场的感受,让人们以更惊异同时更反思的心态,去体会诉讼战场的灵性。六、真实与虚构 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个重要批评,即人们熟知的法律关涉真实,文学却完全可能乐于虚构。
看完四幕一场,对法律感兴趣的大多数人,难道不想追究为何鲍西娅可以这样诉辩且强而有力吗?[38] 当然,不能认为,在《威尼斯商人》四幕一场法庭辩论的文学叙事之后,人们会沉浸于现实中割肉契约这样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在交易实践中迷恋割肉多少和是否流血的细节。现在,人们已基本承认,文学故事选材和诉讼战场的法律材料选定存在着类似性,也即都属于建构的叙事。[3]参见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
最高人民法院将传承创新枫桥经验纳入了2018年司法改革工作要点,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弘扬枫桥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群众自治的有机融合,促进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共建共治共享多元解纷格局的效能升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要坚持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适度延伸职能,将派出法庭打造成为基层治理桥头堡,大力整合基层社会纠纷解决资源,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有效改变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独舞局面,推动形成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全新格局。四、推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群众自治有机融合 枫桥经验体现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群众自治的有机融合,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坚持人民中心、群众路线,发挥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法治引领作用。要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以阳光司法增进全社会对司法的信赖,让司法裁判成为活起来的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生活规范。
五、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效能升级 枫桥经验是一个综合的、开放的体系,总体上经历了从政策到制度、从运动到组织、从管理到治理的变迁。人民法院要积极同科研机构建立联系,通过邀请学者访问调研、设置课题研究项目、召开理论研讨会、出版专题论著等多种形式,为人民法院传承创新枫桥经验提供理论支持。这为推动全国性综合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4]参见汪世荣主编:《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专业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治理必然朝着专业化方向迈进。[9] 改革开放后,枫桥区干部群众加强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和公共管理场所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创造了融打、防、教、管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当代实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佳途径,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经济的繁荣发展。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6个坚持: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整体统筹,主动将司法改革融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21] 枫桥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还形成了三前调解法四环指导法和调解劝导制度。
要积极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领域建设专业性调解组织,大力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立第三方中立评估机制等,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实效。这些做法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深入挖掘和弘扬的新时代内涵。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纠纷化解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当前,民间组织、行业组织、专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参与纠纷解决存在法律障碍,社会组织经费保障体制不完善,律师和社会公众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参与度不足,这些困难导致非诉渠道分流案件作用发挥不够。
枫桥经验强调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动员起最广大的部门、干部和群众,深入渗透到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决不是靠人民法院单兵突进能够实现的,人民法院要注重与党政、人大、仲裁、公证、调解组织、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的对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有机衔接,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在人员、资金、软硬件建设等投入上向基层一线倾斜,改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人员结构和物质装备条件,使之能够有效应对现代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新颖化的挑战。各级法院要深入挖掘各种有利社会条件和文化资源,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体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形成全覆盖、网格化的调解指导体系,将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大力建设从村(居)调解、行业调解,再到法院特邀调解,最后由诉讼终局裁判的纠纷解决体系,实现分层递进、多级过滤、稳妥有序、合作共赢,确保矛盾就地化解,发挥司法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压舱石作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实地指导等方式,加强对调解等工作的法律指导,切实做到法律指导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促进非诉解决机制整体质效的提高。
枫桥经验注重在基层治理中狠抓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其他社会组织建设。今年恰逢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枫桥经验也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
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权利,当前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22万人左右,较2013年翻一番,5年来参审案件1295.7万件,[25]要在此基础上认真贯彻《人民陪审员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16]参见卢芳霞:‘枫桥经验50年辉煌成就,载《观察与思考》2013年第10期。
人民法院要将枫桥经验同司法改革实际相结合,不断传承创新枫桥经验,务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对于调解,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如六个优先(即容易激化的纠纷优先调处,经济纠纷优先调处,三养纠纷优先调处,有倾向性、牵连性的纠纷优先调处,影响生产的纠纷优先调处)、四个统一(即调解干部调解纠纷时认识要统一,调解纠纷程序要统一,法律政策依据要统一,处理方案要统一)、六个用心(即倾听当事人陈述要专心,调查取证要细心,开展疏导要耐心,调处纠纷要诚心,下达结论要公心,遇到反复要有恒心)和四快工作法(即矛盾纠纷及时受理,取证调查及时到位,组织调解及时有效,案件办毕及时报结)等。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支持和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自愿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活动,自主达成和解协议,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便捷、最适合、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渠道。各级人民法院要在诉讼服务和诉调对接工作中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参与纠纷解决的选择权,在纠纷解决中真正感受到便利。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截至2018年7月20日,全国共有1008家法院接入在线调解平台,共有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律师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商事调解员等在内的13781名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中心、商事调解中心、心理咨询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12908家调解组织入驻在线调解平台,在线调解平台共调解案件19312件。
同年9月,中央政法委转发了这个调查报告,并向全国推广。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
在法治化方面,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17] 2017年1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浙江调研时强调,新时代,要把握好‘枫桥经验的精髓,传承好‘枫桥经验,同时,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不断焕发新的生机活力。
[15]同年,枫桥经验中的矛盾化解五分法(即家庭琐事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做法向全国推广。【注释】 [1]参见卢芳霞:走向‘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载《学习时报》2018年1月22日第4版。
现代化的纠纷解决,必须有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和现代化的科技支撑。三前调解法是指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尽量使纠纷调解在成讼前、开庭前和宣判前进行,配套建立了法律指导员制度、纠纷告诉引导制度、特邀陪审、旁听制度以及案件结果反馈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将枫桥经验融入司法改革实践,在改革中不断传承创新枫桥经验,并将枫桥经验与司法改革的结合作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内生动力,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我们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从枫桥经验中充分汲取改革的智慧和力量,不断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认同感,形成简单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法院在后端集中审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发挥适用规则、明确规则、创制规则职能的新格局。
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履行审判职能,大力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四川、安徽、吉林等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立法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在多元治理格局中,枫桥经验要求领导干部起带头和表率作用,并建立了工作例会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首办责任人制度、维稳工作考核制度等日常工作机制。这不仅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面,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一是努力推进矛盾前端治理,鼓励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促进各种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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